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
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
(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布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,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有效實施教育行政管理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和其他教育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,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。
第三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遵循公正、公開、及時的原則。
實施教育行政處罰,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,糾正違法行為,教育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
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管轄
第四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,除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外,必須是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。
受委托組織應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;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,并對其處罰行為的后果負法律責任。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處罰,應當與受委托組織簽訂《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》,在《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》中依法規定雙方實施處罰的權利與義務。
第五條 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。
對給予撤銷學?;蚱渌逃龣C構處罰的案件,由批準該學?;蛘咂渌逃龣C構設立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。
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以下處罰案件:應當由其撤銷高等學?;蛘咂渌逃龣C構的案件;應當由其撤銷教師資格的案件;全國重大、復雜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、法規規定其管轄的處罰。
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外,對其他各級各類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案件的管轄為: (一)對高等學?;蛘咂渌叩冉逃龣C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,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; (二)對中等學?;蛘咂渌械冉逃龣C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,為省級或地、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; (三)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?;蛘咂渌逃龣C構、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,為縣、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。
第六條 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,可以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提到本部門處理;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所管轄的處罰案件重大、復雜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的,應當報請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。
第七條 兩個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具有管轄權的,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;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更為合適,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。
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發現正在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,還應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的,應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情況、移送材料并協商意見;對構成犯罪的,應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章 處罰種類與主要違法情形
第九條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:
?。ㄒ唬┚?;(二)罰款;(三)沒收違法所得,沒收違法頌發、印刷的學歷證書、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;(四)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;(五)取消違法頌發學歷、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;(六)撤銷教育教師資格;(七)???,停止申請認定資格;(八)責令停止招生;(九)吊銷辦學許可證;(十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。
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,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、限期改正違法行為。
第十條 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、停止辦園的處罰:
?。ㄒ唬┪唇涀缘怯?,擅自招收幼兒的;
?。ǘ﹫@舍、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、安全標準,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; (三)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,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,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、一千元以下的罰款,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: (一)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; (二)使用有毒、有害物質制作教具、玩具的;
?。ㄈ┛丝?、挪用幼兒園經費的;
?。ㄋ模┣终?、破壞幼兒園園舍、設備的;
?。ㄎ澹└蓴_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;
?。┰谟變簣@周圍設置有危險、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。
前款所列情形,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